公告
【公告】花蓮縣102年度公.私立幼兒園資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表揚計畫~
一、依據:花蓮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辦理。
二、目的:表揚資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藉此影響並鼓勵本縣教保服務人員深耕
幼教界。
三、主辦單位:花蓮縣政府。
四、表揚對象:凡為本縣立案之公私立幼兒園之現職行政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含
園長、主任、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
五、獎勵人員標準:行政人員及教保服務人員於本縣幼兒園連續服務達 3 年以上(年
資併計本縣幼托整合前已立案公私立境內原幼稚園及托兒所),且於本縣幼兒園
連續從事教保服務或行政工作屆滿 10 年、 20 年、 30 年或 40 年,成績優良,其
服務年資計算至 102 年 8 月 31 日止。
六、送件資料:
(一)花蓮縣 102 年度公私立幼兒園資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表揚計畫推薦書 1 份。(附件一)
(二)花蓮縣 102 年度公私立幼兒園資深優良教保服務人員表揚計畫服務年資自
述表 1 份。(附件二)
(三)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1 份(檢附服務單位開立在職服務證明或勞工保險局核發
之勞工被保險人投保年資正本證明文件)。
(四)檢附幼兒園設立許可證影本 1 份(請註名與正本相符)。
七、送件日期:
(一)截止日期: 102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三)止,請以掛號郵件寄達,收件截止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寄件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特教科 羅霈衫小姐收)。
八、表揚方式:資深優良人員服務年資符合資格者,經由本府公開表揚,頒發感謝
狀乙紙及獎品 1 份。
九、表揚日期:併同本縣 102 年教師節暨資深優良教師表揚大會辦理。
(另行函文通知)。
十、注意事項:
(一)教保服務人員最近三年內有以下情形者,不予獎勵:
1.以不實文件或資料參加評選。
2.受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48 條至第 50 條之處罰。
3.受懲戒或記過以上之處分。
4.教保服務人員因執行業務違背法令,經判刑確定。
5.經本府依花蓮縣幼兒園及其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規定,撤銷獎勵資格並
公告者。
(二)所有參加推薦之送件資料,其相關資料列入備查,不予退還。
十一、經費概算:是項經費由花蓮縣政府支應。
十一、本計畫經費奉核可後實施,修正後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