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重要公告】本府為調查各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相關資料,請於102年9月23日(星期一)前完成線上填報(編號:2278),請 查照。
一、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略以:學校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並應自 100 年 6 月 5 日起 5 年內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未依規定指定及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二、復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各級學校之教師、職員從事環境教育推動工作連續 3 年以上或累計 5 年以上,期間並參與環境相關議題研習,其研習時數經教育部認定達 24 小時以上,得以經歷申請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完成 24 小時的研習時數認定只是符合申請資格的依「經歷」認證之必要條件之一,非取得認證。
三、本府為瞭解各校指定人員認證情況,請各校務必配合於 102 年 9 月 23 日前完成線上填報作業(編號: 2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