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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 】檢送教育部有關大學法第23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規定解釋函1份如附件,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9 月 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020101916C 號函辦理。
二、大學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3 項本文規定之立法意旨,係規範入學修讀學士、碩士、博士學位資格之最低條件門檻,即至少要具有次一級學位或具同等學力者,方得報考修讀其上一級之學位。是以,如具同級或更高級學位者,應允得報考修讀學士、碩士或博士入學考試。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林建義
連絡電話: 03-8462860#238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3-09-0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3-09-06 08:3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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