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速件:有關設置102學年度第1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辦理據點補助經費案,業經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核定,請 貴校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年 11 月 5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11364P 號函辦理。(本中心核定文號:花家教字第 1020000581 號,發文日期將以長官實際判發日,另行以處務公告通知,公文紙本後達)。
二、 本計畫補助經費辦理期程為民國 102 年 9 月 2 日起至 103 年 1 月 31 日止(各承辦學校因應實際狀況,得視需要延後開辦日期,經費核實支應)。
三、 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核定經費表」1 份(附件 1 ),請 貴校依核定經費表掣據(收款收據補助機關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寄(送)本中心,本中心將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款入庫後辦理撥款事宜。
四、 請 貴校於本計畫辦理完成一個月內將原始憑證(剩餘款繳回支票之受款人為花蓮縣家庭教育中心) 1 份;本函影本、一般支付憑證檢核表,經費結報表、每據點(班)活動日誌表(日誌中之講師、臨時人力須親自簽名)、學童送返週誌表(講師、臨時人力、據點負責主管、送返人員或安置地點負責人須親自簽名)、參加學童之名冊及期末成果報告表各一式 2 份送本中心辦理核結。檢附上述有關本計畫期末成果報告表(含活動日誌表及學童送返週誌表) 1 份(附件 2 )。
五、 另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2 學年度第 1 學期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計畫據點重要資訊表」1 份(附件 3 ),請 貴校於 102 年 11 月 20 日前將本表之電子檔傳送至本中心溫利周先生,電子郵件: wlc970@yahoo.com.tw 。
備註:各校可開始執行本計畫,各校可能的問題多為可否調整上課日期、時間、時段等,茲答覆如下:本案原核定辦理時數為 90 小時,請各校自行調整上課日期、時間、時段,惟須核實填寫於活動日誌、週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