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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請公.私立幼兒園務必一定要看

有關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服務證明案,以下說明
1.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不論離職服務人員或是現職服務人員雇主都必須開立服務證明,不得拒絕。

2.違反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依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處負責人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請公.私立幼兒園負責人及園長不得拒絕開立服務證明。
如有任何疑問請投訴本府勞資科電話 038-225377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教科
發布者: 羅霈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0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4-01-1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1-15 16:28:00
點閱數: 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