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
檢送「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4款及第15條條文修正意見調查表」1份,請於103年4月10日(星期四)前函報填妥之調查表,另請傳送電子檔案至mei0822@nt.hl.gov.tw電子信箱,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4 月 8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30039691A 號函辦理。
二、旨揭調查表包含「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14 款『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態樣調查」(調查範圍為 97 至 102 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教師因該情事而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處分者)及「教師法第 15 條『現職工作不適任』類型化建議」兩部分,請依實際情形填寫及提供建議,於旨揭規定時間內函報本府,調查及填報過程中倘涉及保密及個資保護,則請以密件方式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