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有關積極維護本縣公私立幼兒園公共安全暨環境衛生聯合稽查事宜,俾利幼兒園符合相關法令規定,如說明。
一、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 月 1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20138706 號函及 103 年 2 月 1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13053 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本縣幼兒安全及優質托教場域,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9 條敘明幼兒園應就環境、食品衛生及疾病預防、安全管理、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各項安全演練措施及緊急事件處理機制等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及前述法令第 45 條敘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幼兒園辦理檢查、輔導及評鑑且幼兒園對前項檢查、評鑑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三、本府本權責督導轄內幼兒園符合相關法令規定,且本(103)年度查察園數依中央規定需朝 80 園(私立查察園數應占 1/2 以上)以上辦理。
四、請幼兒園依據基礎評鑑之項目備妥相關資料,以利查核,本府將聯合相關單位採不定期入園方式查核,請配合辦理。
五、請各公私立幼兒園悉依幼照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