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教師甄選 *103年6月20日辦理國中小代理教師甄選相關事宜說明會補充,詳如說明。
1.有關各校辦理代理(課)教師甄選第 2 次公告之資格審查,請依教育部函釋辦理。
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台國(四)字第 0970205028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學校依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代理代課教師甄選於資格審查時,是否應依甄選類別取得「各該教育階段、科(類)修畢證明書」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7 年 10 月 13 日府教學字第 0970282013 號函。
二、查前揭辦法第 3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為「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第 2 款規定係依據第 1 款規定加以放寬,依立法意旨,當學校依第 2 款規定辦理代理或代課教師公開徵選時,仍需針對具有修畢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進行甄選。
2.6 月 20 日說明會簡報檔,講師已將相關資料放置於人事作業服務網之人事專區,請自行下載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