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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教育部體育署103年度補助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辦理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經費申請案,請103年度設置基訓站之學校儘速檢送申請計畫到府憑辦。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7 月 1 日臺教體署競(一)字第 1030020146A 號函辦理(本府 103 年 7 月 7 日府教體字第 1030122112 號函諒達)。
二、旨揭經費申請案,請儘速依計畫書格式檢附申請計畫(需核章)、受有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近 3 年補助項目之財產清冊等相關資料表件報府審辦(格式請參閱教育部運動發展基金補助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改善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作業要點附件),並將申請計畫電子檔案併寄至 h9255215@gmail.com (檔名請註記○○國中(小)103 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訓練環境及器材設備申請計畫)。
三、 103 年度申請案請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相關申請規定及程序,說明如下:
(一)依本作業要點第 2 點規定,由本府統籌轄區內訓練站統一申請,並依本作業要點第 3 點及第 5 點規定擇定補助範圍、補助對象及經費額度,且確實審核各補助對象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內容之合宜性(須以訓練相關之器材設備、場地設施為主),於申請期限內,提出計畫及相關資料表件報該署審辦。
(二)教育部體育署辦理 102 年度基層運動選手訓練站訪視作業,經訪視所屬訓練站有提出購置訓練器材設備需求者,本府將優先列入申請案內辦理。
(三)補助經費應購置耐用年限 2 年以上,且單價超過新臺幣 1 萬元之儀器、訓練器材設備或總計畫經費(含設計規劃費、行政管理費等費用)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下之簡易修繕工程支出,不得挪為他用。
(四)教育部體育署補助經費額度,以新臺幣 200 萬元為上限,申請「運動訓練環境簡易修繕」者,補助額度於總計畫補助經費內,以新臺幣 100 萬元為限。
(五)各校須繕製受有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及教育部近 3 年補助項目之財產清冊,併同申請計畫報府審辦。
(六)本案不得與該署「補助推動學校體育運動發展經費原則」重複申請。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方妙慈
連絡電話: 8462789
傳真號碼: 8462790
公告時間: 2014-07-1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7-15 17:32:00
點閱數: 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