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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公告】 檢送「103年度國民體適能指導員換補發證照申請簡章」1份,請 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3 年 8 月 18 日臺教體署全(一)字第 1030025496 號函辦理。

二、「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已於 103 年 5 月 28 日修正公告在案,增列初級指導員得擔任學校體適能指導及體適能檢測工作,並明列中級指導員之執業範圍除初級指導員之業務外,得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並指導 65 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旨揭換補發證照之報名期限為 103 年 9 月 15 日,請轉知所屬踴躍報名參與換補發證照。

三、另請各直轄市政府體育局(處)及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函轉所屬國民運動中心及轄區民間健身中心業者,應依「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請其所屬教練及課程教師辦理換補發證檢定,以維護民眾運動安全。

四、如有疑問請逕洽中華民國體育學會,電話:( 02 ) 7734-6876 。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健科
發布者: 黃馨怡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0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4-08-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08-20 11:38:00
點閱數: 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