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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指派辦法」第4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以臺教高(三)字第1030160335B 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修正條文及對照 表各1份,請 查照。

本案電子檔得於本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邱禕凡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4-11-27 16:00:00
最後修改: 2014-11-28 14:27:00
點閱數: 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