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貴校於12月31日(三)前至新校務系統填報:有無依照「本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成立「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辦法。
1.依據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 103 年 12 月 19 日審花縣一字第 1030053006 號函辦理。
2.請各校依現況(截至 103 年 12 月 27 日前)填報是否有成立「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辦法。
3.尚未訂定學校,請於 104 年 3 月 16 日前成立「應用社會回饋資源管理委員會」並訂定管理辦法,核章後函文陳報本府備查。
4.管理辦法中請務必敘明「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第七點:各校接受現金捐贈,捐贈者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者,得透過各校專戶採代收代付方式依會計程序辦理;捐贈者未指定對象或未指定具體明確用途者,則應收支併決算或補辦預算。
5.檢附「本縣國民中小學應用社會回饋資源注意事項」及「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作業規範」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