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各校於104年1月20日(週二)前依下列說明補正教育儲蓄戶相關申請表件送本處教育設施科複審
一、依據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條例、各級學校扶助學生就學勸募許可申請辦法及各級學校教育儲蓄戶管理小組組成及運作辦法,以及 103 年 12 月 18 日教儲戶勸募許可審查小組第 1 次審查會議結論辦理。
二、經初審各校申請書,發現教儲戶專戶名稱、金融機構名稱、銀行代碼、分行代碼多所缺漏或誤植,請已成立教儲戶之各校務必派員至代理公庫(台銀或各地農會),確認上揭資料正確無誤。帳號應正確填入匯款帳號,金融機構名稱應填入全銜,銀行代碼、分行代碼可參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網頁查詢並填寫(
https://www.fisc.com.tw/tc/service/branch.aspx ),尚未開立公庫帳號之各校則免查詢。
三、經初審各校所送執行規定,查有帳戶名稱與代理公庫錯植、組成成員不符法制等相關缺失,為協助各校訂定合法、清楚之執行規定,惠請各校統一依本文所附新版範例重訂執行規定後再送本府教育處進行紙本複審(即:公庫與委員組成,初審正確之各校仍請一併依新版範例重訂教儲戶執行規定並送校務會議通過後重送本府)。
四、為協助各校瞭解初審結果、相關需補正之文件及送件重點,檢附申請書審查意見表、執行規定審查意見表及「104 年度教育儲蓄戶補正資料相關說明」各 1 份供參。
五、因各校依上開條例申請核准之勸募許可文號,自核准日起永久使用,且僅須辦理一次,爰本府教育處慎為審查,尚請各校依初審結果及新版範例重訂執行規定後送校務會議通過後重新補正送件。
六、請各校務必依相關說明辦理教儲戶許可補正作業,並請於 104 年 1 月 20 日(週二)前,備妥相關申請資料逕送本府教育處審核。
七、其餘送件及辦理問題請洽本府教育處承辦人。
八、提供相關格式及範例供參:勸募許可申請審查表、學校勸募許可申請書(含範例)、教儲戶執行規定大綱範例(請逕依範例修正存檔列印之)、校務會議紀錄範例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