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花蓮縣104年度中小學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精進計畫」1份,請 查照。
一、為配合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 105 年 6 月),依第十條規定取得認證規定辦理。未依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二、本案為教育部統合視導重要考核項目, 103 年教育部指標需達 45%, 104 年教育部指標將設定 90%,爰本府轄屬學校校長列為指定人員,皆需取得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以達成目標。
三、為獎勵配合推動環境教育指定人員認證之人員,特於本案計畫納入獎勵辦法,請貴校鼓勵辦理。
四、未能於 104 年 7 月 31 日前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學校,由本府教育處處長於 104 年 8 月中旬召開督導會報,學校以口頭及書面申覆理由,並列入 103 學年度校長考核成績。
五、本府於 104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三)至 1 月 30 日(星期五)共 3 天,假壽豐國民小學辦理「高中以下學校環境教育指定人員經歷認證研習」(教師進修網課程編號: 1705286 ),請尚未取得該研習時數(24 小時)之校長及學校代表務必參加,然完成該研習時數認定只是符合申請認證資格之必要條件之一,非取得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