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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本縣「103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施計畫」第二階段評鑑時間表1份,請查照。

一、依據本縣 103 學年度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委員會第 1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利評鑑作業進行,本縣「103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辦學績效評鑑實施計畫」前先以本府 104 年 4 月 29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77087 號函諒達在案,請受評學校校長(含候用校長)先行準備,第二階段評鑑時間並先以電話通知,排定之實地訪評日期,請受評現職校長及 103 學年度未商調至教育處之候用校長務必全程參與,並事先聯絡訪談對象。
三、本府自 102 學年度起為兼顧各國中小候用校長之實際現況,候用校長訪評項目,依工作項目按比例配分:「候用校長簡報-資歷、辦學理念等,佔 30 分;訪談相關人員-情境狀況演練(模擬),佔 50 分;訪談相關人員-(主管)訪談分數,佔 20 分,共計 100 分」,以求透過訪評,發掘各候用校長之辦學潛能。
四、倘各現職校長於辦學期間有「創新事項與特殊表現」,可於自評表說明之。本學年度各組委員訪視時,將依評鑑表各訪視項目及訪視內容評分,並視各現職校長(含候用校長)就「創新事項與特殊表現」部分,酌予加分。
五、候用校長部分,配合花蓮縣國民中小學校長甄試儲訓作業要點,自 103 學年度起儲訓期滿成績合格之候用校長,應商調至教育處行政實習至少一年,候用校長訪評方式採統一於教育處辦理評鑑,並參酌在調處期間之教育處行政評核。另 103 學年度未商調至教育處之候用校長仍採到校評鑑。
六、因現職校長及 103 學年度未商調至教育處之候用校長採到校評鑑,爰委員到校訪評當天午餐,請訪評時間為上午時間之學校代訂 80 元以內餐盒(收據抬頭請開花蓮縣政府),代訂餐盒數為各分組實地訪評委員及交通支援人員 1 名,收據請交當日訪評之教育處行政代表或另寄(親)送本府教育處承辦人請款。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曾若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5-05-2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5-25 19:30:00
點閱數: 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