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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為預估105學年度公費師資需求,請協助填寫附件「105學年度公費師資需求預估調查統計表」,並於104年6月3日前傳真至本府教育處(傳真:8462776),俾利提供各師資培育之大學撰寫計畫參考,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4 年 5 月 25 日臺教師(二)字第 1040069636B 號函辦理。
二、依「師資培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師資培育以自費為主,兼採公費及助學金方式實施,公費生畢業後,應至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服務」。次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規定:「本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按學校位置或不足類科師資需求認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再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3 條規定:「(第 1 項)中央主管機關為充裕偏遠或特殊地區師資需求,應規劃公費生之培育。(第 2 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提報公費生培育之缺額、類別,經中央主管機關調整後核定之」;復依本辦法第 11 條規定略以: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造具公費合格教師名冊,報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名冊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報缺額,辦理公費生分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得拒絕。
三、 105 學年度公費生培育方式經「研商 105 學年度師資培育公費生培育方式與名額提報會議」決議,採甲案(甄選高中畢業生)、乙案(甄選校內師資生)及丙案(甄選大學畢業生)三案,請依旨述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曾若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5-05-2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5-29 17:3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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