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有關104年度第2次國民中小學學生游泳與自救能力教學經費申請,請於即日起至104年6月12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至「校務行政系統→線上填報」提出申請,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 104 年度第 2 次游泳教學經費,主要為申請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游泳教學經費,若 103 學年度第 2 學期經費執行後尚有不足部分亦請於此次一併提出申請;本案為各校自行向本府提出申請,並由各校自行辦理核結。請學校依所排課程表確實計算所需補助總金額,核對無誤後向本府提出經費申請。
二、本案經費補助對象為:本縣所屬 3-9 年級學生,每人每年 (含暑假)補助以不超過 6 次(12 節課)為限,故本次申請次數請自行扣除第 1 次已申請次數(請參閱附件一)。
例: A 校 104 年第 1 次已核定補助 3 次游泳經費,則本次可再申請 3 次游泳經費。
註:如已獲補助 6 次經費之學校,仍欲於 104 學年度第 1 學期辦理游泳教學,可於本次提出申請,惟是否補助將視本案經費分配後有無剩餘數決定。
三、請各校於 104 年 6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至「校務行政系統→線上填報」完成經費申請。如有幫其他學校代申請並核銷經費者,請務必於備註欄註明。
四、請有游泳池之學校協調各校使用游泳池之課程安排,並協助聘任救生員,避免同一時段聘請超過所需之救生員數。(有救生員鐘點費之申請另案辦理,原則上以縣屬學校自營游泳池提出申請)
五、經費填寫說明:
(1)場地使用費:僅限至非縣屬游泳池、委外經營、私立游泳池等場地上課者,始得申請本項目;另次數之欄位,本年度最高不得超過 6 次(請自行扣除第 1 次已申請次數)。
(2)交通費:請各校務必先以協調鄰近學校校車為優先,若無,始得以其他交通工具之費用申請。
(3)如同時申請「外聘教練鐘點費」及「協同教學鐘點費」,請於備註欄位中敘明經費需求原因。
七、請務必詳閱「花蓮縣 104 年度辦理國民中小學學生游泳自救能力相關說明」(附件二)。
註:如本次不需申請經費者,可不填報,或於各項經費欄位填'0'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