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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於104年6月30日前至新校務系統上傳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相關檔案資料,詳如說明。

一.依據本府 103 年 11 月 28 日府教學字第 1030222629 號暨 104 年 3 月 11 日府教學字第 1040044650 號函(諒達)辦理。
二.依據學生輔導法第八條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於 104 年 6 月 30 日前組成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並召開相關會議,且訂定該委員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
三.爰請各校於旨揭期限前上傳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設置要點/會議紀錄等資料。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董華貞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5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5-06-1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06-19 19:24:00
點閱數: 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