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次公告,請貴校於本(104)年10月2日(五)前惠予填妥附件「104年度所屬各級學校家庭教育訪視學校自評表」並回寄至電子信箱,感謝您。
ㄧ、依據家庭教育法及家庭教育法施行細則、花蓮縣各級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及花蓮縣政府 104 年度推動家庭教育計畫辦理。
二、本中心將於 11 月底前辦理後續訪視作業,請貴校惠予填報旨揭自評表,並於本(104)年 10 月 2 日(五)下午下班前回寄至 sandra6168@gmail.com(請勿用傳真),本中心收到後,將回信告知。
三、自評表內相關佐證資料,請貴校先留校備查。
四、本案以 104 年 9 月 25 日花家教字第 1040001194 號函,請各校惠予配合填報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