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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申「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請加強宣導並依規定辦理相關作業,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4 年 10 月 22 日臺教國署人字第 1040124485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業以 93 年 4 月 13 日台人(一)字第 093004175 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為穩定偏遠離島地區師資,請各校確實宣導「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並依規定提報商借需求,本府除上網公告彙整後之需求外,並另函請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所屬學校公告週知,以擴大教師商借範圍、提升商借達成率。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曾若玫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5-10-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5-10-26 18:0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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