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64329

轉知 【轉知】有關民眾海外進口郵包經查內容物為E-liquid,得否依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4條規定予以裁處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本縣衛生局 105 年 1 月 11 日花衛保字第 1050000183 號函辦理。
二、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4 年 8 月 13 日國健教字第 1040701069 號函釋略以:「...。另查旨揭電子煙零件, THE ORIGEN GENESIS V2 之網路教學影帶,該零件於組成後係供吸食電子煙之載具使用,可知本案應係電子煙業者利用化整為零方式進口,以企圖規避本法第 14 條之適用,惟若將本法第 14 條之適用,限於『完整電子煙』,而不包括『電子煙零件』,如此無異助長以脫法行為規避法律規範,與本法條之立法目的係在避免未成年人提早接觸真正菸品之意旨相悖,故本案之輸入電子煙零件仍屬實質違反本法第 14 條之規定。」是以,輸入電子煙之零件或可組成電子煙之任何部分,均屬本法第 14 條之規範範圍。
三、次查電子煙溶液成分,多以 1,2-丙二醇與甘油混合而成, 由物化特性可知, 1,2-丙二醇的沸點比水高 (187.6 度 C)、 不易燃 (閃火點 107 度 C;)、 不易揮發 (蒸氣壓 0.13mmHg @ 25 度 C),而市售芳香精油、薰香精油多以酒精或異丙醇等具易燃性、高揮發性之化學物質作為主要溶劑,以達到空氣芳香之目的,故電子煙溶液應是無法作為薰香精油之用途。此外,人體皮膚若接觸高濃度之 1,2-丙二醇,則可能引起發紅、起疹、刺癢等皮膚過敏情形,故電子煙溶液亦無法作為按摩精油之用途。
四、綜上,電子煙液無法離去電子煙載具而單獨使用,應為電子煙之重要組成部分,依本函釋意旨,自屬禁止輸入之物。另若電子煙溶液含有尼古丁,則屬藥物,應依藥事法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呂蘭英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5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6-01-1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1-14 11:08:00
點閱數: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