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5)年4月30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二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件於本( 105 )年 4 月 30 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彙辦,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聯絡電話: 03-8462860#228 。
三、 104 學年度已申請實驗教育欲續申請者,請準備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期間之成果報告,於審議會議中(預計 6 、 7 月份)提供委員審議。
二、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 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
http://www.hlc.edu.tw/)首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