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有關申請補助104學年度第1學期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4 月 11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040875 號函辦理。
二、幼兒園在職教保員修習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專班學分費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 104 年 12 月 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40145111B 號令發布,本辦法補助對象、補助項目及金額、補助辦理期程及方式說明如下:
(一)補助對象:
1、幼照法施行前已於托兒所任職,於本法施行後轉換職稱為教保員,且持續於幼兒園任職。
2、符合幼照法第五十五條第五項規定之代理教師已取得教保員資格,且於本法施行後持續於幼兒園任職。
(二)補助項目及金額:修讀幼教專班科目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補助其學分費,每學分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千元,且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至多補助二學期;每學分未達新臺幣二千元或每學期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依其實際繳納金額覈實補助。
(三)補助辦理期程及方式:
1、 105 年 4 月 25 日(星期一)前,請申請人檢具下列資料送幼兒園彙整,並由幼兒園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申請。
(1)學分費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之任職證明。(本府核發之備查公文或由幼兒園開立且經本府複核之任職證明)
(3)任職期間幼兒園為受補助人加保之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證明。
(4)申請補助當學期成績單影本。
(5)申請補助當學期繳費單影本。
(6)申請人之匯款帳戶資料。
2、 105 年 5 月 10 日(星期二)前,幼兒園自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列印幼兒園申請清冊併同申請人佐證資料,於 5 月 13 日(星期五)前報送本府審核。
三、本案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已開放申請,請各幼兒園參考系統操作說明講義(如附件二),完成幼兒園申請清冊,並依前開辦理期程及方式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