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104學年度第2學期「傷殘榮軍暨軍人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及「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核發明細表各1份(如附件),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辦理。
二、「傷殘榮軍暨軍人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會計子目 CC5017 ,款項由 105 年度本府教育處「國民小學教育計畫-國民小學學務管理及獎補助-獎助學員生給與(國中小傷殘榮軍、軍人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項下支應;「公教遺族子女就學優待金」會計子目: CC5018 ,款項由 105 年度「行政管理及推展計畫-教職員退休撫卹給付-其他福利費-退休人員及支領年撫卹金之遺族子女教育補助費」項下支應。
三、請縣屬學校於 105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前檢附收款收據請款,並於 6 月 20 日前寄(送)經費結報表至本府教育處辦理核銷;私立海星國中除收款收據外,請另行檢附 1 份印領清冊送府辦理撥款;前開款項撥付各校後應核實發予申請學生。
四、為避免與教科書款補助重複請領,本項補助已扣除該款並核予差額,惟仍不得申請學雜費補助;同時具有多項減免或補助身分者,依規定僅能擇一辦理。
五、另請各校辦理學生申請補助時,依「本縣辦理軍公教遺族暨傷殘榮軍子女就學優待實施要點」確實審查並加強宣導,避免造成當事人不諳規定,重複申請政府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