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教育處因編列本縣國民中小學(含縣立體中) 106 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縣負擔需以 95% 匡列(詳如說明),爰各校改善教學環境(包含經常門及資本門)額度刪減、圖書設備不予編列,各校預算概算額度表請參閱附件檔案。
教育處 106 年度預算額度核列原則:
(一)依據本府「 106 年度預算整備工作第一階段 - 核定額度」,教育處將參酌中央教育部額度核列方式專案核列。
(二)查中央核列教育部額度係依據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 3 條規定,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 3 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 23 。除依以上規定計算外,中央不會超額核列。
(三)另依據同法第 10 條規定,俟行政院核定各年度各縣 ( 市 ) 政府教育經費應分攤數額後調整編列。
(四)近年來花蓮縣政府縣負擔編列教育經費均超過行政院應分攤數, 105 年度超編 342,390 千元、 104 年度超編 646,401 千元、 103 年度超編 519,072 千元。
(五)考量教育處 105 年度預算占本府單位預算 52% ,為避免再持續擴增,以免排擠其他施政所需經費,故上列「公務預算撥充基金」及「其他經費」縣負擔均以 95% 匡列。
(六)本縣 106 年度體中、國中、國小概算額度於附件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