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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修正為每半年填列一次

各位學校主辦會計及幹事同仁請留意

1.依據行政院主會財字第 1051500233 號函文(詳附件一),原每季查填之「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詳附件二),修正為每半年填列一次。

2.若無資料則勾選「無此項」免附此表。

3.範本詳附件三。

4.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預算會計月報裝訂順序及檢核表一併更新。(詳附件四)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帳務科
發布者: 羅于婷
連絡電話: 03-8220973
傳真號碼: 03-8236812
公告時間: 2016-11-2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11-22 08:54:00
點閱數: 4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