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106學年度外師申請】檢送106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申請計畫一份,請依說明段辦理並於3月1日前提報計畫(一式3份),請查照。
一、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公立國民中小學引進外籍英語教師暨設立英語教學資源中心要點辦理。
二、有關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申請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各縣市政府應就整體英語教學資源統整規劃,以偏遠地區或資源不利地區優先分發,核配外籍英語教師人數達 2 人以上之縣市,須至少配置外師總數之 50%至偏遠地區學校;若分配於中心學校,則應配合英語教學資源中心整合整體英語教學資源,用於英語師資缺乏之學校。
(二)外籍英語教師之聘任可採共聘方式,惟主、共聘之學校需分別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聘僱許可,共聘之外籍英語教師,聘僱學校應審酌其於共聘學校間往返之路程時間及課程準備之負擔,每週核減授課節數 2 節,並確實發揮本國籍英語教師之協同教學功能。
(三)參與英語教學資源中心運作之外籍教師,得視其實際參與程度,酌予減授其教學時數,最高不得超過 4 節。
(四)受補助學校應積極辦理本專案,並應派員參與國教署辦理之外籍英語教師行政業務研習、協同教師課程規劃研習、外籍英語教師在職研習及相關會議,以瞭解本專案之運作,本署將列入次年度補助員額之參考;若執行學校配合度不佳,且未妥善運用本專案之資源,則經評估後於次年度不再補助。
(五)由國教署協助引進外籍英語教師之學校,請於 106 年 3 月前拍攝 3 分鐘之學校簡介影片,以利外籍英語教師更了解學校,以利媒合,並將影片檔寄至 fetmoe@gmail.com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黃資雅小姐收(02-77341808)。
三、計畫審查時程:各校請於 106 年 2 月 28 日前提報計畫至縣市政府進行初審,各縣市政府請於 106 年 3 月 15 日前將初審計畫結果及計畫報本署複審。
四、檢送高中以下學校聘僱外國語文教師員額審核表(附件 1)、 106 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學校範本)(附件 3)、 106 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撰擬補充說明(附件 4)、 106 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畫學校概況表(附件 5)、 106 學年度引進外籍英語教師計劃人數及任教學校一覽表(附件 6), 106 年度外籍英語教師員額分配數及人事費一覽表(附件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