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106學年度第1學期經費結報及106學年度第2學期經費申請事宜,請各園依說明辦理。
一、依據本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作業要點」辦理。
二、請各園於 107 年 2 月 12 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課後留園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及賸餘款支票(無則免),以辦理結報事宜。
三、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實施期間為 107 年 2 月 1 日至 107 年 7 月 31 日,由各園逕依家長需求調整辦理日程並規劃實施計畫,實施時間為平日放學後下午 4 時起,至多以 2 小時為上限。
四、得申請補助之幼生資格如下: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以下同) 30 萬元以下之 5 足歲幼兒。但不包括家戶擁有第 3 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合計超過 650 萬元或年利息所得在 10 萬元以上者。
(四)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且有必要協助之經濟弱勢家庭。
(五)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之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須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施之身心障礙幼兒。
五、請各園自 107 年 2 月 21 日起至 107 年 3 月 12 日止,於全國幼生管理系統-課後留園補助專區(以下簡稱幼生系統)依 106 學年度第 2 學期填報辦理時段與參與幼生清冊,無申請補助之幼生金額請填 0 元,登載完成後於 107 年 3 月 16 日前免備文將以下資料各 1 份逕送本府彙辦:
(一)辦理課後留園服務計畫。
(二)經費收支表。
(三)幼生清冊(由幼生系統下載列印,申請補助之幼生須家長於清冊核章,無則免)。
(四)特教助理員印領清冊(由幼生系統下載列印,申請補助之特教助理員須於清冊核章,無則免)。
六、有關得申請補助之幼生資格證明注意事項如下:
(一)符合說明五第 1 項者,請於幼生管理系統完成幼生低收、中低收身分查調後,修訂幼生家戶經濟屬性後再行造冊。
(二)符合說明五第 2 項者,請於說明五資料內容另附特殊境遇家庭核定文件影本。
(三)符合說明五第 3 項者,請於說明五資料內容另附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弱勢幼生加額補助清冊影本。
(四)符合說明五第 4 項,且尚未於 106 學年度送審認定者,請於 107 年 2 月 26 日前,免備文檢具經濟弱勢幼童身分認定送審資料自我審核表、名冊及財務證明資料逕送本府彙辦。
七、有關特教助理員勞、健保費經費,倘已由其他計畫經費支應,切勿重複編列申請,以免降低貴園經費執行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