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發布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請查照。
主旨: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7 年 4 月 19 日北監運字第 1070075490 號函辦理。
說明:
一、為確保租用遊覽車行程安全及旅遊品質,同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已修訂發布「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旅行業租用遊覽車時應提供駕駛員 1 人 1 室之休息空間,並為從源頭加強宣導遊覽車租用者應注意相關使用安全規定,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或超過工作時間,公路總局已彙整相關規定製發「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如附件),敬請貴校要求承辦旅行社業者之行程安排及租用遊覽車使用,務必遵守上開事項內容,以維行旅安全。
二、檢送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