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發布【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請查照。
主旨:轉知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發布【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107 年 4 月 19 日北監運字第 1070075490 號函辦理。
二、為確保租用遊覽車行程安全及旅遊品質,同時配合交通部觀光局已修訂發布「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要求旅行業租用遊覽車時應提供駕駛員 1 人 1 室之休息空間,並為從源頭加強宣導遊覽車租用者應注意相關使用安全規定,避免駕駛員疲勞駕駛或超過工作時間,公路總局已彙整相關規定製發「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如附件),敬請貴校要求承辦旅行社業者之行程安排及租用遊覽車使用,務必遵守上開事項內容,以維行旅安全。
三、檢送租用遊覽車使用應注意重要安全規定事項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