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學校衛生公告】轉知教育部轉知衛生福利部提供救護技術員課程相關資源,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4 月 13 日臺教綜(五)字第 1070052563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07 年 4 月 9 日衛部醫字第 1070109830 號函辦理。
二、依教育部 92 年 7 月 16 日訂定發布之「教育部主管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準則」第 7 條規定,學校護理人員應接受教學醫院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救護技術訓練至少 40 小時,取得合格證明,並每 2 年複訓 8 小時,先予敘明。
三、請各校鼓勵護理人員完成前述訓練(惠予公差假或補助相關費用),並取得合格證明,以提升校護處理緊急傷病之知能,維護教職員工生之安全。
四、依衛生福利部來函,有關救護技術員課程相關資訊,可於「衛生福利部緊急醫療管理系統」(
https://220.228.12.173/)之「救護技術員公告」項下查詢訓練課程、訓練機關(構)或團體及報名相關事宜。學校護理人員可逕自上網查詢報名相關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