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業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以臺教授青部字第1070000035B號令廢止
一、青年活動中心住宿設施管理及安全維護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係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24 條第 3 項規定訂定。因發展
觀光條例業於 104 年 2 月 4 日修正公布時,刪除上揭法律規定
,本辦法失其授權依據,且認已無繼續施行之必要,依中
央法規標準法第 21 條第 3 款規定,應廢止之,爰辦理廢止
本辦法。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本部青年發展署(電
話: 02-773655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