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有關宜蘭縣「97至99年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證書取消十年有效期限之限制」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宜蘭縣政府 107 年 7 月 13 日府教課字第 1070116327B 號函暨教育部國民教育法第 11 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及宜蘭縣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要點辦理。
二.宜蘭縣政府於 97 至 99 年間辦理「國中小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作業」,認證項目包含英語、藝術人文與學校藝文特色、綜合活動領域及學校發展體育特色 4 大項,該 3 年認證作業訂有證書自發證日期起至 10 年到期規定。為因應學校課程所需師資,前開 3 年(97-99 年)宜蘭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取消有效期限之規定,取得該 3 年宜蘭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認證者,自依相關法規參加學校之甄選及配合學校應(續)聘相關事宜,學校依實際需要甄選聘用,該縣府對其(97-99 年取得宜蘭縣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合格證書者)無介聘、分發之義務。
三.旨揭訊息亦公告於宜蘭縣教育資訊網供參。(
http://www.ilc.edu.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