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專兼任輔導教師名冊填報(公務填報4025),請各校盡速確實完成填報。
填表說明:
1.應編制教師員額數。
2.實際編制教師員額數:請以普通班班級之教師員額計列。
3.法定編制輔導教師數:依「教育部補助置國中小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附件 2 之各年度增置進程,聘足之專兼任輔導教師數。
4.兼任輔導教師背景代號:
A :國中: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國小: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B:輔導、諮商、心理相關專業系所畢業者(含輔系、雙主修):係指系所組名稱包含輔導、諮商、心理、諮商心理、臨床心理系所組(含輔系)。但所修習之課程科目及學分數未符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規範者。
C:修畢輔導40學分者:修畢輔導 40 學分者。
D:修畢輔導20學分者:修畢輔導 20 學分者。
E:非上述者(屬此類者,係指未符本部補助減授課節數規定,而未申請本部補助,但學校仍編制之輔導教師)
5.輔導教師不得由學校主任、組長兼任。惟國中班級數 8 班以下之學校專任輔導教師未兼任輔導主任或輔導組長確有困難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又國小 6 班以下學校及國中 3 班以下學校由未兼主任或組長之教師擔任輔導教師確有困難者,得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同意後,由兼行政職務之教師兼任輔導教師。
6.依教育部 106年6 月 22 日臺教學(三)字第 1060084708 號有關各國民中小學所進用專任輔導教師之資格背景相關事宜,考量部分「現職」專任輔導教師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等事由,無法於 106年7 月 31 日前完成取證作業,爰同意具下述情形之一之現職專任輔導教師,得展延其取證年限,(一)101 至 105 學年度任職期間因育嬰留職停薪、兵役或重大傷病等因素,未能於 106年7 月 31 日前取得資格者,其取證之展延時間,不得逾該名教師辦理留職停薪之時間(僅同意延長取證時限)。(二)已由主管機關薦送審核者,其取證之行政作業期間(含補件或補足學分期間),因非可歸責於當事人,爰同意視為於 106年7 月 31 日前已取得。(三)已由主管機關薦送,核定修習加註輔導學分班或核定修習第二專長學分班者(即修畢後可取得),因該等教師已積極取證,且修畢學分後亦可取得,爰同意該等教師得延長取證之申請時限,至修畢相關學分後終止。
7.專任輔導教師:
國中:106 學年度起應為中等學校輔導(活動)科或國民中學綜合活動學習領域輔導活動專長教師證書/請填寫輔導專業資格證號
國小:106 學年度起應為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請填寫輔導專業資格證號;
8.有關代理專任輔導教師部分:應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徵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惟其專業知能仍應符合教育部 101 年 4 月 12 日臺訓(三)字第 1010046968C 號令核釋代理專任輔導教師之專任輔導教師應具之「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