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府107年8月7日辦理之「107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說明會」簡報檔,請各校參閱。
一、會議重點說明如下:
(一)106 學年度及 107 學年度保單條款差異:
1.「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門診保險金」:原 106 學年度保單條款訂有自負額 500 元(理賠金額超過 500 元才給付並須扣除 500 元後給付剩餘金額), 107 學年度改為 500 元是起賠金額(理賠金額超過 500 元才給付,且為全額給付)。
2.年齡滿 65 足歲學生: 107 學年度僅理賠意外傷害事故,且保險費需全額自付(教育部未補助 1/3 保費)。
(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學年度補助學生團體保險幼兒園重症暨經濟弱勢學生(童)健康及醫療照顧費用專案計畫:
1.有關保單條款幼兒園學童既往症(投保前已有之疾病)無法理賠部分,為照顧幼童,由教育部專案補助,得申請理賠。
2.有關保單條款起賠金額 500 元之規定,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家庭突遭變故或其他特殊情形學生(請學校出具證明即可),醫療保險金未達起賠金額 500 元時覈實補助。
二、本府已提供保險公司本縣 90 年次至 104 年次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名冊,請各校承辦人主動確認學生身分,如符合國教署補助專案之補助對象者,請協助理賠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