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74021

為確保飲用水安全及學生健康,請各校依「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針對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俗稱飲水機),確實定期維護、水質抽驗及紀錄揭示,請查照。

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7 年 8 月 7 日環署毒字第 1070063296 號函及本府 107 年 7 月 12 日府教體字第 1070135713 號函(諒達)辦理。

二、請各校於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前加強飲用水設備及蓄水池、水塔等用水設備之維護管理,以確保校園飲用水衛生安全。

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9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維護,並作成維護紀錄,紀錄應予揭示,並保存供主管機關查驗。本條例第 12 條規定,公私場所設置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者,應依規定採樣、檢驗水質狀況,並作成紀錄揭示、備查。違反者依本條例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四、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 4 條所稱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係指公私場所以管線輸送固定水源並能連續處理及連續供水之飲水機,或將其處理後之水以管線輸送至飲水檯供人飲用之裝置。

五、另依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 1 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 2 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接用自來水者,經飲用水設備處理後水質,應每隔 3 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違反者依本條例第 23 條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

六、檢附「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附件)供參,以利遵守。另環保局會不定期加強抽查檢測,以確保飲用水安全。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體育保健科
發布者: 黃雅筠
連絡電話: 03-8462860#356
傳真號碼: 03-8462790
公告時間: 2018-08-0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08-10 10:32:00
點閱數: 3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