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上傳至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統計年報」每週安排體育活動未達成150分鐘之學校,詳如說明,請查照。
有關上傳至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統計年報」每週安排體育活動未達成 150 分鐘之學校,因多所學校數值誤植導致未達 150 分鐘,或時值新舊教師交接導致未上傳,
目前已商請體育署重開體育年報系統,讓各校可以更正,
請務必於今(10 月 19 日)下午四點前至體育統計年報更正,逾期不候
請注意有些活動不會被納入 SH150 時間,請見下面說明
法規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專科學校五年制前三年體育實施辦法】第十五條
學校應安排學生在校期間,每日運動;其參與體育活動之時間,除體育課程時數外,每日均應參與體育活動,其每星期合計應達一百五十分鐘以上,並針對身心障礙學生提供適應體育教學,確保身心障礙學生平等參與體育活動課程。 推行前項運動,得依下列措施進行:
一、 實施晨間、課間或課後健身運動。
二、 運用彈性課程實施體育活動,必要時得與綜合(社團)活動配合實施。
三、 輔導成立各種運動社團。
四、 推動各類班際競賽。
為推動前項各款措施,得彈性調整課間活動時間,並得利用校外空間進行。
填報說明:填報內容需為學校固定於每週安排的全校性體育活動,如晨間操、課間操、零時體育…等,若非每週固定辦理之體育活動則無需填報。
符合的活動類型如下:
1.全校性的晨間操、課間操。
2.全校性的零時體育,並具有相關實施計畫。
3.全校性社團時間開設的運動社團。
4.固定每週辦理之課外運動社團。
5.符合”每週辦理”、”以全校學生為對象”之特色活動。
不應納入填報的活動類型如下: 1.體育課,不應納入填報內容。
2.學校之體育班、運動代表隊訓練時間,不應納入填報內容。
3.班際球賽、運動會,屬非每週固定辦理之體育活動,不應納入填報內容。
4.若是體育班、運動代表隊訓練時間,但開放給一般學生參與,亦不應納入填報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