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學年度公私立幼兒園推動本土語言教學成果提報事宜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0 月 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120118 號函辦理。
二、旨案經費僅支用於核定項目,計畫請於 108 年 6 月 30 日前執行完畢,並於 108 年 7 月 16 日前,免備文檢送以下資料報府辦理核結:
(一)縣屬單位:
1、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
2、賸餘款繳款書 1 紙(無則免)。
3、成果報告及光碟各 1 份。
(二)非縣屬單位:
1、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
2、賸餘款支票 1 紙(無則免)。
3、成果報告及光碟各 1 份。
三、成果報告內容請依下列內容排列,並將檔案內容燒入光碟:
1.核定函
2.計畫書
3.實施成效評估
4.經費執行明細表
5.簽到表
6.活動及教材照片
四、核結相關表單及成果報告格式詳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