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本府受理轄屬幼兒園辦理登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收費額度誤植修正期限延長至107年11月30日。
一、依據 107 年 6 月 27 日修正公布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38 條之附帶決議、教育部 107 年 8 月 2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093797 號函(諒達)及 107 年 10 月 29 日行政院邀集財政部及教育部研議「私立幼兒園主動申報業務狀況調查短(漏)報事宜」之會議共識辦理。
二、於前開會議協調,將由各縣市稅稽徵機關設置單一窗口,協助幼兒園辦理補正事宜,爰為辦理相關作業,本府受理各該園辦理期限延長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