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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兼任導師函報說明及範例,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93162 號函暨本府 103 年 9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64110 號函(諒達)辦理。

二、有關國中小各校代理教師兼任導師需函報本府核准之邏輯係:應有「充分理由」說明為何無法由正式教師擔任導師職務,而非陳述代理教師資格夠、能力佳等。
因「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附件 1)第十條已明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 (室) 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三、請各校函報時應敘明代理教師兼任導師名單,並說明正式教師人數及職務配置情形(格式參考附件 2);若有正式教師需規劃為科任或專任教師不兼行政或導師者,須簡述原因(應有充分之理由),不得以無意願擔任為由。

四、請本(107)學年度尚未函報之學校儘速辦理報府核備事宜。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楊文廷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2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8-11-2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11-30 13:53:00
點閱數: 1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