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內政部辦理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辦理印鑑業務」及「民眾主動要求將其持有單列中文姓名書證文件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其首次更換證件得否免徵規費」二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12 月 4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70149058 號函辦理。
二、轉知內政部旨揭二案略以:
(一) 有關原住民姓名並列羅馬拼音者辦理印鑑業務,於內政部 91 年 12 月 4 日台內戶字第 09100095151 號函停止適用前,已使用單列中文姓名印鑑章辦理印鑑登記者,該登記及印鑑證明,於其效期內仍屬有效,於該函件停止適用後,初次申辦印鑑登記、因印鑑遺失或毀損辦理印鑑變更者,須以姓名並列羅馬拼音之印鑑章辦理。
(二) 有關原住民主動要求將其持有單列中文姓名書證文件更換為並列羅馬拼音,其首次換發證件,如經業務主管機關基於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8 條有關推動使用原住民族語言環境之意旨及踐行姓名條例第 4 條規定,本於權責審認係屬公務需要,得依規費法第 7 條但書規定予以免收相關規費。
三、檢附內政部來函影本及其附件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