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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有關本(107)學年度第2學期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以下簡稱免學費補助),請依說明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107 年 1 月 30 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本學年度第 2 學期免學費補助注意事項說明如下:
(一)請各園於本(108)年 2 月 15 日前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幼生系統)確實更新幼
生就學現況及完成幼生低收中低收身分查調。
(二)免學費及經濟弱勢加額補助(以下簡稱弱勢加額補助)作業之申請表單即日起公告於幼生管
理系統公布欄,請各校(園)於確認家長申請意願後始得協助其查調補助資格。
(三)免學費補助項目包含「免學費補助」及「弱勢加額補助」二項,採分別造冊及審核之方式
辦理。
(四)本學年度第 2 學期補助申請期限至本年 4 月 15 日(一)止,逾期恕不受理,逕予退件。
(五)補助原則說明如下:
1、免學費補助:
(1)公立幼兒園:以每名幼兒一學期新臺幣(以下同)7,000 元,其中業包含申請截止日後始
入園之零星個案,爰不再另予撥付中途入園幼兒之學費補助經費,各園亦不得再向幼兒
家長收取學費。
(2)私立幼兒園:
1.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前入園者,以每名幼兒一學期最高補助學費 1 萬 5,000 元之原
則核撥補助經費。
2.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入園者,至遲得於本年 6 月 15 日前再辦理第 2 次造冊,且依
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之中途入園收費基準核予補助,補助金額若有小數點者
以無條件捨去方式辦理;惟逾第 2 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再開放補助申請作業。
3.中途離園者,依本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之中途離園退費基準辦理補助款繳回事
宜,應至幼生系統修正補助款申領數額,並將補助款項歸還國教署。
2、弱勢加額補助:
(1)符合補助資格者,再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
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就讀公立幼兒園者依其實際繳交數額予以補助,就讀私立幼兒
園者一學期最高補助 1 萬 5,000 元。
(2)幼兒於申請期限截止日後入園者,至遲得於本年 6 月 15 日前再辦理第 2 次造冊,且依本
縣公私立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之中途入園收費基準核予補助,補助金額若有小數點者以無
條件捨去方式辦理;惟逾第 2 次申請期限之零星個案,即不再開放補助申請作業。
(3)中途離園者,其已申領之補助額度,逾該生就讀期間內實際繳交數額者,依本縣公私立
幼兒園收退費辦法之中途離園退費基準辦理補助款繳回事宜,且應至幼生系統修正補助
款申領數額,並將追繳之補助款歸還本署;至就讀公立幼兒園且為政府全額補助就學費
用者,其受法定傳染病、流行病或流行性疫情等強制停課影響,致停課期間衍生退費情
形,其所退還費用非屬幼兒實際繳交部分;衡酌前開情形係屬少數個案,為簡化補助作
業流程,所退費用留於各園該款項項下支用,免辦理繳回。
3、貴園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補助款撥付方式,本府將派員定期稽核抽查貴園撥款紀錄及辦理情
形,以確保家長補助權益。
三、為杜絕幼兒園有擅自調高收費之情事,使政府幼兒免學費政策得發揮最大效益,俾保障家長
權益,幼兒園倘有逾備查收費數額之情事,且經查察屬實者,應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51 條
第 1 項第 8 款核處;至涉及 5 歲幼兒收費規定者,除前開規定外,另依本辦法第 10 條第 2 項,幼
兒園應即退費,且自次學年度起二學年不得為符合補助要件幼兒園。
四、為簡化民眾申請各項幼兒就學補助需自行提供之資料,幼生系統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之身分查調功能,所涉就學補助包含 5 歲幼兒免學費就學補助、中低收入戶幼兒就學補助及
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課後留園補助等 3 項,系統操作說明公告於幼生系統公布欄,請各校
(園)利用幼生系統先行進行幼兒身分查調作業,俾憑辦理各項幼兒就學補助。
五、另為達簡政便民原則,除為佐證弱勢加額補助資格之必要資料外,家長所需檢附文件亦請朝
簡化方式規劃辦理。相關補助作業請貴局(府)督導轄屬相關受理就學補助之單位及幼兒園,
務必貼近民意感受,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重視民眾隱私及權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李宜真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3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19-02-12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02-13 13:03:00
點閱數: 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