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在職教育訓練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2 月 25 日府教設字第 1080038420 號函辦理(正本諒達)。
二、各學校應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設置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並接受相關訓練課程取得結業證書,倘未符法規者,則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45 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未如期改善者將罰處新臺幣 3-15 萬元;另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 17-1 條規定,該人員每兩年應參加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三、本府業於 106 年 3 月 31 日以府教設字第 1060059956 號函函請各學校務必指派適員參與培訓並取得證書在案,惟兩年時限將屆,請各學校相關人員自行查詢訓練機構與上課時間,並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在職教育訓練,相關訓練費用,請由各學校自行支應。
四、本案在職教育訓練網址如下:
https://trains.osha.gov.tw/information/EducationSelect.asp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