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有關學校財團法人辦理變更登記後之公告,得以法院網站電子公告方式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3 月 7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80024903 號函辦理。
二、查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學校法人於辦理財團法人設立或變更登記後,應將法院發給之財團法人登記證書繕本,連同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
三、惟查 107 年 6 月 13 日修正公布之非訴訟事件法第 93 條第 2 項規定略以:「……登記處應命將公告之繕本或節本,公告於法院網站;登記處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復查同法第 98 條規定:「法人之登記經更正、撤銷或註銷確定者,準用第 93 條之規定。」
四、綜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係配合過去法院辦理法人登記程序之規定,爰規範應檢附刊登法院公告之新聞紙報法人主管機關備查,其旨在檢視學校財團法人是否已完成登記公告之程序。惟現行法人登記之公告,修正為以公告於法院網站為原則,爰學校財團法人辦理變更登記後之公告,得以法院網站電子公告方式辦理,免刊登新聞紙;另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辦理變竣變更登記之報備查時所應檢具之文件、資料,得以列印法院網站公告資料取代新聞紙。
五、另教育部將配合非訴訟事件法之修正,另行修正發布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