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為辦理「107學年第2學期花蓮縣私立幼兒園幼兒教育券補助計畫」,自即日日起至108年4月15日止開放受理申請,請於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私立幼兒園幼兒教育券補助計畫」及本府 108 年 3 月 18 日府教特字第 1080047872B 號函辦理。
二、 107 學年度第 2 學期之補助對象為設籍花蓮縣 102 年 9 月 2 日至 105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且就讀本縣合法立案之私立幼兒園幼生。
三、請確認幼生已申請各項中央補助經費,並於各項中央補助經費申請造冊完成後,於本計畫補助請領清冊扣除已申請之各項中央補助經費,並檢附各項中央補助請領清冊影本,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依據「申請作業檢核表」之規定,依序檢具請領清冊(正本 1 式 2 份)、收款收據及所需相關文件,經初審確認無誤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四、為利於申請補助資料審核作業順利進行,請各私立園所依照 2-3 歲、 3-4 歲及 4-5 歲年齡階段分別造冊。
五、補助經費請加總清冊金額後,合計開立一張領款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