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 教育部「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12條、第14條修正條文勘誤表及第12條、第14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勘誤表各1份,請查照更正。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1 日臺教文(二)字第 1080075781A 號函辦理。
二、「海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第 12 條、第 14 條、第 19 條修正條文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 108 年 3 月 8 日以臺教文(二)字第 1080024082B 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二、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謝瑞芝小姐(電話: 02-773663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