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教育部修正「國民中小學設備基準」,名稱並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080056287B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7 月 24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6287C 號函辦理。
二、本基準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1 日修正生效後,新設立之學校或已設立之學校將增建、改建之校舍,其設施及設備應符合本基準之規定。
三、本基準為配合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之實施,新增「科技領域」教學設備。
四、檢附教育部令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施設備基準修正規定」各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