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參加「中華民國109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選手權益,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08 年 10 月 7 日臺教體署全(二)字第 1080033381A 號函辦理。
二、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108 年 6 月 25 日社家障字第 1080700954 號函略以: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106 條規定意旨,原執舊制未註記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者於 108 年 7 月 10 日前未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三、查旨揭賽會競賽規程第 5 條「選手參賽資格」規範略以,參賽選手應為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茲為確保選手參賽權益,並避免執舊制手冊遇資格確認疑義,建請輔導貴屬人員落實辦理重新鑑定、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