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9年度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計畫案-推動認輔工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8 年 10 月 3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080112691 號函辦理。
二、請有意願申辦之學校參照「地方政府 109 年度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執行量暨經費一覽表」之審查原則/補助項目與經費額度,審酌實際情形提出計畫書及經費申請表,於 108 年 11 月 1 日前免備文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並將電子檔(含 word 檔)傳送至承辦人信箱 stephanie@hlc.edu.tw ,俾辦理初審後函報教育部國教署憑核,逾期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