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公告★函轉內政部研訂完成之「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 冊」,請至該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 訊專區下載,請協助傳播宣導並轉知所屬,請查照。
依據教育部中華民國 108 年 11 月 4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80160551 號辦理
一、依據內政部 108 年 11 月 1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10808194691 號函辦理。
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於民國 78 年將石綿公告為列管的毒性化學物
質並逐步管制其使用用途,內政部於 92 年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
計施工編刪除石綿製品,經濟部自 95 年起陸續修正相關國家標準,
訂有不得含石綿成分之板材,並列為應施檢驗商品,是 96 年以後
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築物,應已無使用含石綿成分之建築材料。
三、內政部已研訂完成「建築物含石綿成分建材體檢手冊」,
可至該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含石綿建築物拆除資訊專區
(
https://www.cpami.gov.tw )下載,可供判斷及管理使
用含石綿建材建築物時參考。